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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4-10-24 信息来源: 区人大人事代表处 字号:[ ]


 

    为规范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作用,近日,槐荫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以《代表法》为依据,对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组织方式、活动要求、相关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不少于4次,代表一年内三次无故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建议劝其辞去代表职务。该规定还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六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四)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五)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六)不属于区本级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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