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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槐荫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议案

发布日期: 2013-07-08 信息来源: 槐荫人大办公室 字号:[ ]


                                  

                                                                      提议案人:王振华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吹响了举国发展文化产业的集结号,山东省及济南市也相继召开专门会议出台文件,大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槐荫区在贯彻上级精神的同时,更是提出了将槐荫区建设成“文化新高地”的奋斗目标,市重点建设项目“一院三馆”在槐荫区的落成,为槐荫区发展文化产业、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槐荫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已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

为凸显槐荫区抢抓机遇、重视文化产业、借力“十一节”发展文化产业、大力支持辖区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和信心,建议尽快根据全区财政收入和支出实际,量力规划出一定资金设立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而且在当下,此举显得尤为急迫。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

可以参照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可以设立专门办公室。

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和方式

在槐荫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文化产业门类确定)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申请扶持。

三、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可采取以下几种扶持方式:

1、项目补贴:一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等;二是重点发展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品牌塑造和推广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产品国际营销环节等。

2、贷款贴息:企业贷款用于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并且获得贷款,已支付了利息的。

3、配套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

4、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或对槐荫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

5、专项资助:对有利于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

 

 

                      对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7号建议的答复

 

王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槐荫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指导性,对我们今后开展文化工作有很大帮助。

为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十艺节”为契机,建设文化强区、以文化带动经济的总体要求,我局一方面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有关情况,一方面与区财政局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区财政局在2013年度预算安排中及时调整投入结构,进一步加大了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计划设立一定数额的产业引导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我区重点文化产业投入及配套。区政府及时采纳了“在2013年度预算安排中调整投入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的建议,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此助推我区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

同时,我们将会积极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上级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具体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探讨,制定出符合我区实际的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以实现我区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方面,使全区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就目前我区文化发展的现状来看,槐荫区由于在历史上受经济发展速度的制约,包括文化在内的多项社会事业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当前,槐荫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西部新城的建设、“十艺节”的召开,为槐荫的产业发展、文化发展带了新的空间。同时,文化惠民一直是文化工作的一大宗旨。目前我区公益性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绩,但仍未达到全覆盖,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造福于民,文化惠民。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文化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文化建设始终要兼顾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和文化产业的经济性。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将努力做到统筹兼顾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方面,促进文化工作全面发展。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促进我区文化建设更快、更好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文化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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