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馒头作为主食,在老百姓一日三餐中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物价持续上涨,面粉、馒头的价格也在上涨,国家正想各种办法稳定物价,对很多商品进行补贴。当前,馒头作为民生主食产业,仍然执行17%增值税(销项税)率。
原因: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
影响:当前如此高的馒头税率对正规的大型馒头生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目前市场上的很多馒头都是由个体户生产的,他们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大家不是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所以,很多人宁愿到小摊上买小作坊生产的馒头。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食品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拖累了民生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民天公司作为一家集面粉加工、粮油储存、食品生产、粮油贸易和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国有大型集团化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生产加工面粉、挂面、馒头及粮油副营业等民生业务为主,同时承担着市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近年来,面粉、挂面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均享受13%增值税(销项税)率,馒头作为民生主食产品,属于面粉初级加工产品,但却执行17%增值税(销项税)率,税负率明显偏高(约10%)。目前,企业各项生产成本居高不下,销售价格在市场上无竞争优势,作为民生企业,微利行业,经营困难压力重重,企业难以承担。
解决办法及措施、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保障粮油市场稳定供应的主渠道作用,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带动农户共同致富,民天公司多年来连续建议从让利老百姓,服务民生的角度着眼,降低馒头增值税率(与面粉、挂面一致享受13%增值税率)或减免增值税,恳请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大力支持。
马云庆
2013年1月5日
对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31号建议的答复
马云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馒头等面食制品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等面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面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面粉、挂面等产品适用13%的税率,馒头等熟食类面食产品适用17%的税率,目前执行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您在建议中提及“生产馒头的个体户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是因为部分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或是因为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馒头等面食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及减免优惠政策的制定,是由国务院决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均无权决定。因此,我局将继续把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供上级机关完善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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