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济南市槐荫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新华代表槐荫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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