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代表处是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和为代表履行职权服务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联系指导和组织协调区人大代表组和驻区省、市人大代表组开展活动,掌握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为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定期走访代表小组,收集代表的建议、意见,并及时向人大主任会议汇报。
三、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接受、整理、移交和督办工作;负责有关涉及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转办和督办工作。
四、承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任务。掌握人大代表的变化情况,做好代表补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研究换届选举中的情况和问题,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服务。
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办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为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服务。
七、负责做好出席市人代会的区代表团的服务工作,会前协调组织好驻区省、市级人大代表在我区的视察、调研活动。
八、了解和反映乡镇人大工作的情况,为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服务。
九、加强与上级和各地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负责本处室文件、资料、图书、档案和印鉴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按照要求,完成好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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