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说,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5年来的工作,请代表们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也是1979年以后的事。早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考虑到当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而且认为区域较小,容易召集会议,每年召开人代会的次数也较多,规定省、市、县为两次,乡为四次,所以没有规定单设一个机关进行日常性的工作。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强,地方人大所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因此,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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