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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依法监管工作 保障物业管理法规实施

发布日期: 2012-06-06 信息来源: 槐荫人大办公室 字号:[ ]


6月6日上午,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区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孟宪伟主持会议;副主任刘光亮、刘福荣、展庆林、章建东参加会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区人大有关处室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认为,《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不断强化了对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认真落实低保家庭物业费的减免政策,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使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重视宣传,营造氛围,切实提高物业企业和安置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物业企业和安置居民大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义务和权利,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提前介入,齐抓共管,确保安置房的顺利交接。从槐荫区第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发祥巷小区开始,区建委、房管、拆迁、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民政、公安、城管执法、旧城改造指挥部、办事处等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提前介入,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及时解决棚户区安置群众的实际困难,为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以及今后的物业服务奠定了基础。三是强化监管,推动物业服务管理向规范化迈进。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围绕当前安置房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健全了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同时,严把物业企业资质年检关,使物业企业自觉遵守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规范度和服务水平。四是认真落实物业费减免政策,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于低保安置户实行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摸清底数,确保了每一户低保家庭都能及时享受减免政策,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会议也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暂行规定”的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部分已具备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尚未成立,很多业主对“暂行规定”的内容缺乏起码的了解,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权;有些业主委员会对自身的权利、义务片面理解,没有依照“暂行规定”履行职责;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规范运作。二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监管措施不完善,为物业管理埋下隐患。“暂行规定”出台前开发建设的一些住宅小区,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未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导致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附属设施权属不清,水、电、暖未实行一户一表直供。这些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日渐突出。三是物业服务和管理还不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上标准不一,收费明细不够公开透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新旧物业交接程序及监督机制尚需完善。相关部门(单位)未按“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机制也不健全。

会议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大对“暂行规定”的宣传普及力度。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敦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对“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力度,认真履行“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职能部门可考虑统一制作“暂行规定”及相关重点热点解释宣传牌,固定安装在小区醒目位置,方便业主掌握法律依据,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分级的规定,分类制定相应的服务指导标准并监督执行,与资质评定和年检挂钩,督促物管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业委会的工作指导,增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自觉性。二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向上级建议,责成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认真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做好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的三方衔接,防止出现遗留问题。较早建成的居民小区,要加大措施推进水、电直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创造条件实现自管供热站向专业经营单位的移交,理顺供需关系,改善物业环境。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及配合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三要认真做好规范物业管理和加强业主自治相结合的文章。物业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治理,重点是发挥好两个层面的作用:一是政府管理层面。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二是业主自治层面。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开好业主大会,选出业主放心的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使全体业主的共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这两者必须有机结合,不可偏废。四要适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涉及面广,头绪多,需要建立一种协调机制。职能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推动,有关部门配合,街道牵头召集,在全区各小区适时建立并逐步推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好小区管理中出现的单靠某一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使物业管理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会议之前,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机关学法活动,听取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志坚局长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西客站安置区物业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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