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槐人发[2017]12号
槐荫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2017年3月29日槐荫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交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贯彻落实代表活动的有关制度。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
3、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应邀列席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任期内至少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7、参加其他履职活动。
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活动方式
1、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由各街道人大工作室负责组织,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
2、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一般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时可以邀请辖区内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3、代表小组应在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各街道人大工作室结合实际提出,在征求代表意见后确定。专题调研一般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由各街道人大工作室组织协调相关事宜。专题调研结束后形成调研报告,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4、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在每年7-8月份组织开展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简称“双联系”活动)。通过“双联系”活动,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街道人大工作室负责做好“双联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5、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每年年末由各街道组织开展一次会前集中视察活动。视察期间可以听取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可以实地视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情况,为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6、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各街道人大工作室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各街道人大工作室安排的代表持证视察应及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7、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可以与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相结合,对重要问题,也可以在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由各街道人大工作室组织研讨交流,以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也可以与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相结合,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结率。每年,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建议至少一件。
8、代表可以通过代表小组活动室和代表工作站召开座谈会,联系走访选民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联系选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代表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接待选民活动。
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要求
1、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坚持依法履职,自觉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年内三次无故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代表小组对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认真做好每次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记录。代表要及时将参加活动的情况记录履职档案。
2、代表视察要注重实效,视察前代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专业知识,确定视察内容及被视察的单位,作好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 视察时,被视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视察代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视察中要深入实际,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全面情况,听取意见,可以向被视察机关和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书面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后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视察结束后,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视察报告。
3、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加强建议督办工作。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对以下七种情况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对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四)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五)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的;(七)不属于区本级职权范围的。
四、代表履职活动的相关保障
1、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适当增加列席代表的数量。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在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征询意见和建议。
2、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闭会期间,定期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印发文件材料和学习资料等形式,使代表了解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区情区政,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代表也应将各方面的信息、意见和建议通过微信、电话、网站邮箱、信件和书面建议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3、各街道人大工作室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4、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槐荫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的安排意见》,经常联系代表,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关心代表的工作,及时解决代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3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联系一次以上;要积极参加所联系代表小组的活动,掌握各街道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并指导各街道人大工作室开展好代表工作。
5、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区人大常委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代表活动经费按《代表法》规定,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