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区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办代表建议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联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三)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主管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检查、总结、归档。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统一使用区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七条 代表建议应当标题明确,内容具体,有解决的措施。应当一事一议。代表建议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准确填写代表建议表中的代表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对有关要求解决的个人问题、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群众委托转交的信件,都不得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转交
第九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分类,提出承办单位,会后将书面建议和电子文本一同组织转交“一府两院”。
第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负责登记、分类、编号、提出承办意见,按照程序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有可能使代表或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七日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自行转办和答复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即“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总负责人。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各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负责所分工部门、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和答复代表意见的审阅,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当遵循注重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
(二)应当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
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列入计划或规划的要明确时限。
(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
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对不属于本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积极协调争取解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时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的时间,以及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时间都从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之日算起。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代表,待办理结束后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区政府要加大督办和协调力度,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答复代表。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的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有交办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通讯联络、网上联系等方式,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内涵,征求办理意见,汇报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区人大有关处室,并在槐荫人大网上公开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使代表及时方便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应当紧扣代表建议的主题,意见明确,内容具体,格式规范。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打印成文,加盖公章。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答复意见一式四份,区人大人事代表处、“一府两院”督查机关、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的代表各一份。
第二十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认真审阅,检查落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答复自己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对答复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一府两院”督察机关要逐件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分析,加大督查,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于接到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必须在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书面印发区人大代表。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检查,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并负责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代表重要建议或有较大影响的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涉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可以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个人持证视察或集体视察、检查,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对待,给予协助和支持,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意见,组织提建议的代表与承办单位面谈,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工作,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区人大人事代表处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提出建议的代表发放《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并通报“一府两院”。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处应当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不按期办理或敷衍推诿造成不良影响及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评选和表彰代表优秀建议、承办建议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